夫妻股票如何分割
婚前已是股民
股民高先生是一位老股民,2006年,高先生認識了妻子余女士。2006年年底,兩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當年我們結婚的時候辦了40多桌,收了16萬塊份子錢,刨去辦酒等花費,剩下11萬多,我們全投進了股市。”高先生告訴《金證券》記者,當初“份子錢”全存進了自己的股票賬戶。
高先生每年年底都要向老婆匯報一下當年的收益狀況。幾年過去了,高先生對《金證券》記者說,兩人最近有意,但是股市里的錢,因為在自己的股票賬戶名下,這筆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份子錢”肯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他們用夫妻的共同財產中的資金進行炒股所得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按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案例二:
股神太太資產翻了8倍
了收益怎么分
股民江女士是個全職太太。她掌管著家里的所有資產。2005年,陳先生給了江女士30萬多元資產理財。江女士把這筆錢全投進股市。由于財技出眾,賬戶上當初30多萬元已經變成了260多萬。
2015年5月,陳先生向江女士提出。而對于這筆漲了倍的夫妻共同財產,又怎么分割呢?
“要是沒有我的全心投入,下調時又懂得回避風險,哪有現在這樣的收益。說不定還虧損呢?”江女士說,分割財產時,應該用260多萬減去當初的30多萬,這230多萬應該歸自己所有。因為這是自己的勞動所得。江女士能如愿嗎?
《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薪金所得、報酬所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怕一方在家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而另一方是企業大老板,年收入千萬,他的千萬收入也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結合到這個案例,江女士的炒股所得以及陳先生的企業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合并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股票時能否要求分割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財產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么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于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財產。
但就股票而言,這其中會存在技術操作等問題,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應屬于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后由另一方進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價值屬于婚前財產,而增值部分中因為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了。
時財產要如何分割
一般情況下,財產平均分配,債務均擔,如果協商不成,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后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里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實施家庭、、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受賄、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