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1年4月,小敏與鄧某注銷結婚。因雙方均系再婚,各自帶著一個前次婚姻所生的孩子,家庭關系比擬復雜,所以二人商定婚前各人財富歸各人一切,婚后采取“經濟共同體”方式,為主,協作為輔。
2003年10月,鄧某向小敏借她婚前存款1.5萬元現金做卷煙生意,當時簽署了借款協議,協議中規則了借款利率和為期1年的借款期限。之后鄧某即離家前往云南進貨,不料竟一去不返,親戚朋友都不曉得他的下落。往常已近兩年,還款期限早過了。
如今小敏遭遇下崗生活艱難,孩子上學讀書也急等用錢。小敏現住的兩室一廳單元房是鄧某的婚前財富,小敏能不能把房賣掉頂小敏的債?假如這么做行不通的話,小敏該如何討回借給鄧某的1.5萬元?
[剖析]
小敏與丈夫鄧某簽署的財富協議契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則,因此是合法的,有效的;在此“合法”、“有效“根底上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會遭到法律維護。
往常還債期限已過,而債務人鄧某下落不明,小敏作為其妻子和債權人,能夠有兩種方法停止追討,現分別引見如下,供小敏選擇:
其一,直接向追索借款。只需證據證明該借款存在,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受理后普通會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傳喚被告應訴。如公告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仍不應訴時,就會依法作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后,再經債權人申請,就能夠采取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的方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假如鄧某再無其他不動產可資抵債的話,那他婚前的房屋大約就要成為拍賣對象了。
其二,向申請宣布債務人為失蹤人。一旦受理,就會發出尋覓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屆滿后,假如債務人仍未重新呈現,失蹤事實即得到確認,就會據此做出宣布債務人失蹤的判決,并同時肯定失蹤人財富代管人——依照法律規則,失蹤人的財富代管人首先應該是其配偶而不是其別人。法律還規則,“失蹤人所欠稅金、債務和對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富中支付”。當小敏以代管人的身份代管了鄧某的財富之后,她就能夠將代管的財富折抵債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