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么
(一)假如其中一方為了共同的利益欠下的債務那么在分割財富的時分會采取婚姻的財富一次性或者是分期性的還清債務。其次,還能夠在任何其以為恰當的時分,增加、變卦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富的決議或決議的一局部。
(二)新加坡《婦女》規則,在判決時,應對等公正地對婚姻財富停止分割。在分割婚姻財富時,應當思索案件的詳細狀況:
(1)各方在金錢、實物、工作上對獲得、增加及維持婚姻財富所做的奉獻;
(2)一方對雙方的共同利益或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接受的擔負;
(3)子女的需求;
(4)各方對家庭的奉獻,包括料理家務,照顧家庭成員、長者或者其他依托該家庭的親戚等;
(5)雙方對婚姻財富的歸屬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協議;
(6)一方對婚姻期間寓居的房屋單獨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對另一方的輔助或支持(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輔助或支持。此外,還應思索與思索奉養費同樣的要素(前述)。
分割財富時,能夠采取婚姻財富、將財富信托給第三方、請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還能夠在任何其以為恰當的時分,增加、變卦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富的決議或決議的一局部。
二、新加坡時財富怎樣分割
(一)新加坡《婦女》規則,在判決時應對婚姻財富停止分割,其范圍如下:
(1)以下兩種情形中的一方或雙方的婚前財富:為了寓居、交通、家務、教育、文娛、社會和審美等目的,在雙方共同生活時雙方及其子女通常運用的婚前財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使其價值有了本質性增加的婚前財富。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任何財富。但是一方在任何時分因受贈送或繼承取得的財富,或另一方或雙方沒有本質性增加的其價值的財富,不在此范圍之內。我國婚姻法規則時要同時處置夫妻共同財富。
(二)該法第17、18條分別界定了夫妻共同財富和一方的財富范圍。
(1)夫妻共同財富指的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下列財富:工資、獎金;消費、運營的收益;學問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富,但遺言或賺取合同中肯定只歸一方的除外;其它應當歸雙方共同一切的財富;
(2)夫妻一方的財富包括:一方的婚前財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言或贈予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此外,夫妻還能夠對婚前、婚后的財富歸屬作商定,或歸各自一切,或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
(三)從上述的規則中,能夠看到:
(1)新加坡的夫妻財富實行法定財富制;我國則以法定財富制為主,輔之以商定財富制。并且,新加坡法律只對要處置的婚姻財富作了界定,我國法律則同時界定了夫妻共同財富和只歸夫妻一方一切的雙方財富。
(2)兩國法律對在時要停止分割處置的財富的詳細規則不完整分歧。如兩國法律都規則婚前財富準繩上不在分割的財富范圍之內,但新加坡還規則了例外的兩種情形,我國則沒例外規則。又如,關于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富,新加坡法律是不列入婚姻財富范圍內的,我國法律則不同,除非遺言或贈與合同明白商定只歸一方,否則都是夫妻共同財富,時要停止分割。
新加坡是實行的是夫妻的財富的法定制度,也就是說去處理。而我國的財富的分割則是商定的財富制度。由于新加坡的法律關于要經過處置的婚姻的財富曾經做出了界定,但是我國則是同時的界定了夫妻的婚前財富只是歸其中一方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