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夫債主說我們假轉移財富合法嗎?
前夫債主說我們假轉移財富的,顯然是不合法的。關于一方經過假轉移財富逃避債務的行為,是無效的,夫妻雙方都應當承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則:“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在實踐處置過程中,普通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富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這些規則及做法使那些不愿歸還債務的夫妻,他們假借,經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富大局部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請求承當全部債務。
這樣夫妻雙方一旦,要承當債務的一放實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踐上是一句空話。由于他(她)基本就沒有清償才能。有的夫妻在時,不申報債務,成心歹意地坦白債務,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請求他們歸還債務時,他們便互相推諉和推脫沒有歸還才能。這些躲避債務的行為都嚴重損傷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假的特征
理論中,在有債務未清償的狀況下,夫妻為逃避債務的實行而采取“”的措施 。這種真逃債,假的行為,普通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后當事人多以無房屋住為由繼續生活。即所謂的“不離家”現象。
二是多采取協議方式,并且對財富分割、債務承當明顯不公平。欠債一方把局部財富或全部財富拱手相讓給另一方,本人顯出刁然一身,人財兩空的狼狽相。
三是當事人正在被或被執行,而匆忙,
四是雙方沒有爭論。普通案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責備,抵觸劇烈。而假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協商分歧,陳說事實根本吻合,普通沒有大的爭論,而是很默契。
需求明白的是,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的說法的,應用假轉移財富的說法,是先辦理手續將有關財富轉移給一方,然后另一方無力歸還債務的狀況。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案件停止處置時,還需求對假的相關狀況停止檢查,查實的話需求追查法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