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債務處置的留意事項有哪些?
共同債務處置的留意事項有:對協議時商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擔負,或對共同債務的擔負未作明白商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擔負;對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置的,應以判決意見來肯定共同債務由誰來歸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當債務。
二、共同債務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為置辦這些財富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消費運營活動,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奉養負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共同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富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構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婚外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富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富,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富,婚前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富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富,既包括夫妻經過勞動所得的財富,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富,當然,法律直接規則為個人特有財富的和夫妻商定為個人財富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富享有對等的一切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益,承當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富,推定為夫妻共同財富。
6、分割夫妻共同財富,準繩上應當均等分割。依據消費、生活的實踐需求、財富的來源等狀況,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準繩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假如分割遺產,應領先將夫妻共同財富的一半分歸另一方一切,其他的財富為死者遺產,依照繼承法處置。
夫妻時會觸及到共同債務的處置,我國的婚姻法中關于該問題停止了明白的規則。認定屬于共同局部的債務需求共同停止承當,假如是另一方、請客吃飯、購置樸素品、擅自投資等招致的債務對方能夠不承當,但是假如雙方關于債務的問題達成分歧法律也是認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