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財險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
保險合同所觸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但是,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富能否歸入婚后共有財富,還需求視詳細狀況而定。普通狀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商定,絕大多數狀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富。
二、后復婚財富怎樣辦
婚姻觸及到身份關系和財富關系,其中財富關系多依附于身份關系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商定財富制,夫妻間的財富共有關系隨著夫妻身份關系變化而變化。時的子女撫育協議因復婚的呈現招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但是財富分割協議,并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
關于財富分割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則“協議中關于財富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就財富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則“一方的婚前財富,為夫妻一方的財富”,《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則 “婚姻法第 18 條規則為夫妻一方一切的財富,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由于復婚前分得的財富不會由于婚姻關系的恢復而回歸為夫妻共同財富。復婚,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法律效能同等于結婚,除非復婚時,雙方對財富作了特地的商定,周某只能懇求分割復婚后獲得的共同財富。
復婚后,夫妻雙方的財富,假如簽署婚前財富協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議停止,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作爭議。復婚后獲得的財富在沒有特別商定的狀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富。
夫妻財富是共同共有的,這個是婚姻法明白規則的,但是假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對財富有本人的協議的,那么依照協議停止財富的分割分配。并且財富的一切問題也能夠經過協議的方式停止。
夫妻財富共有,曾經是大家熟習的內容了,但是夫妻財富的范圍的確很多人不分明的,關于保險合同中的一些保單,保費等,其真實某種層面上也是屬于夫妻共同一切的 ,屬于夫妻的共同財富。


